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16年10月19日
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施工管理中必须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会审、招标答疑、施工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对施工设计图(含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须变更的,必需对变更项目的造价进行分析和编制,协商结算方式,并严格控制预算。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与审批
第六条由使用单位、基建规划处等对原施工设计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必须由提出变更单位提供本单位及学校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规划处据此书面文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督促和落实。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文件由基建规划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发放。
第七条使用单位、基建规划处等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基建规划处现场代表、审计处现场审计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基建规划处工程科确认后执行。
(二)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2万元(含2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基建规划处处务会研究后执行。
(三)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2-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基建规划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五)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提交校务会批准后执行。
(六)单项变更增减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七)所有变更均须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设计费用变更,由基建规划处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
第九条基建规划处应及时对经学校认定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优化、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设计图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项目现场代表应及时提出,其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所有变更都必须有文字依据,坚持先批准后施工原则。特殊情况下,必须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变更手续。有关工程变更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说明等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工程变更新增部分以工程设计变更相关资料为结算依据,项目现场代表原则上不再发生签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现场代表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工程联系函的形式告知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告知应明确工程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项目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接到正式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后,工程暂停部分恢复施工,并依照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现场代表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反映、不检查、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工程签证时,项目现场代表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明确工程签证发生的事实,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签证的程序为: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项目现场代表;
(三)项目现场代表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基建规划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
(四)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签署意见,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的审批权限审定工程签证金额、加盖基建规划处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项目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同时要通知基建规划处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需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学校审计人员签字,并接受学校监察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工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现场代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基建规划处工程管理科。
第二十二条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规划处组织项目现场代表及现场审计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意见,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建工作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