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Teacher development
制度文件
     
    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04 10:31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16年11月30日


    湖南医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学校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招标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低于上述公开招标金额规定的,学校自行组织招标。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规划处、党政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2.招投标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基建规划处,负责拟订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招投标具体工作实施。

    3.招投标实施接受纪委、监察处全过程监督。

    三、招标方式

    (一)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公开招标项目,按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信息应在国家、省、市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学校自行招标项目,在学校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对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这几种情形之一可采取邀请招标。但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学校自行招标的方式

    1.直接发包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一般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2.议标或竞争性谈判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一般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元以下。学校招投标工作组可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议标或竞争性谈判。

    3.校内公开招标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以下,采用校内公开招标。

    四、招标程序

    (一)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程序

    1.公开选定并委托代理机构

    属重大招标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并委托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

    2.招标文件的编制

    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报学校审定后方可执行。

    3.招标文件的审批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500万元(含)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100万元(含)人民币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由招投标工作组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由招投标工作组报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学校自行招标程序

    1.项目立项

    招投标工作组提出招投标方案,根据合同估算金额大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层级上报审批。

    2.招标文件的编制

    由基建规划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

    3.招标文件的审批

    (1)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下由基建规划处负责人审批;

    (2)合同估算价5-30万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信息发布

    在湖南医药学院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或向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招投标工作组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及媒体以及邀请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要在发布前报送纪委、监察处。

    6.资格审查

    由招投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

    7.分发招标文件

    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包含招投标要求、时间节点、招标形式、评标办法、定标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

    8.招投标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组建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开标前,在监察处监督下,从学校招投标工作组成员及专家库中抽签产生。

    10.开标

    由招投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开标会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监督组检查确认无误后,由招标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1.评标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及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工程相对复杂、工程量相对较大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业绩、履行合同情况、社会信誉、优惠条件和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应当向招标工作组提交完整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由全体评标成员签字。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12.定标

    学校自行招标项目授权评标小组在评标后即行确定中标人或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13.公示

    评标完成后,应当场宣布中标候选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投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4.发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且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投标人依次替补或重新招标。

    15.合同授予

    学校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基建规划处有关人员起草,按照《湖南医药学院合同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6.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中标项目各项任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7.监督工作组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填写制作招标项目监察情况登记表。

    六、其它

    1.招标控制价

    为保障招标顺利,维护学校利益,招标项目均需设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上限值或上下限值),招标控制价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报相应会议确定。

    2.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为保障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和合同有效履行,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开标前一天16时30分前转账到学校财务指定账户;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以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一般在开标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一般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